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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侵害财产犯罪的认定路径

华为无法更新imtoken 2023-01-18 16:44:37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副主任、检察官陈飞飞

父亲广西,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长

内容概要:以出售个人信息为威胁索要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货币的情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必要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虽然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在我国也无法转化为不动产,但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和转移的可能性,其价值是可以实现的,所以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以网络手段窃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将比特币识别为数据公司买卖比特币违法吗,并将其评价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用其存储和表达代替实际表现形式,无视虚拟货币的本质,如比特币。其特点和作用容易造成责罚不相容,对敲诈勒索罪进行裁定较为合理。

关键词:虚拟货币敲诈犯罪财产属性

一、基本案例

2018年8月,刘某某非法侵入某酒店集团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大量酒店用户信息,然后在网上发帖称出售用户信息。同年8月30日至9月3日,刘某某以向他人出售上述信息为威胁,多次向公司高管发送电子邮件,以谋取非法利益,向公司索要60比特币或4000比特币。学分。罗币(价值超过260万元),公司尚未支付。同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随后从其住所查获的硬盘和发给公司高管的邮件中,查获了大量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和公民住宿信息。

二、有争议的分歧

对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也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未遂)罪。原因是:首先,比特币和门罗币是虚拟货币,本质上只是一组数字代码,没有财产价值。将其解释为“公私财产”超出了刑法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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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在我国不能转换为不动产;第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市场不稳定,具体价值难以衡量。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也构成敲诈(未遂)罪。理由是:第一,比特币虽然是一种虚拟货币,但这种虚拟货币与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密切相关,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兼具价值和使用价值,应纳入刑法范围保护;第二,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和门罗币,互联网上也有比特币和门罗币的交易平台;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仅予以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商品如果通过国际网络进行场外交易,仍然可以兑换成真实货币;成本超过260万元。刘某某通过收取比特币和门罗币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侵占财物罪论处。

三、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比特币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1.比特币有财产属性

一般认为,作为侵犯财产罪标的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价值;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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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特币是有价值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价值是指在商品中浓缩的不分青红皂白的人类劳动。

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并非空想。它的生成和获取需要解密一堆复杂的计算机算法,并在巨大的计算量中获得特殊的解。 “挖掘”过程是抽象的人脑劳动。比特币的凝结是有价值的;比特币总量仅为2100万枚,稀缺性让价值更加体现;比特币可以自行交易,不受地域限制,用于私人流通,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比特币具有管理和转让的可能。持有者通过私钥对比特币拥有绝对、排他的所有权。比特币持有者将比特币存入比特币的“钱包中”(即地址),每个地址对应一个私钥,无法删除和重置,交易数据难以篡改。总之,获得地址和私钥就相当于控制了比特币,所以交易完成或私钥关键是丢失或损坏意味着比特币已被转移或损坏。

(3)比特币的价值是可以实现的。持有者可以根据币圈独特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转化为真实的财富。特别是比特币是一种双向货币既可以兑换货币也可以兑换货币,不仅可以在很多外汇交易平台上兑换法币,还可以用来购买虚拟或实物的商品和服务,只要双方同意交易即可。 ,零售商和公司可以自愿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

2.比特币在我国受法律保护

(1)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2013年11月,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禁止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作为货币,但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货币。商品。 2017年9月,央行和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暂停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随后宣布关闭国内所有数字货币交易所。对上述政策的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否定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是因为它没有国家信用背书,而不是因为它没有价值;第二,否认比特币与人民币具有同等地位,不否认其合法性,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第三,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但不禁止其作为虚拟商品在民间自由交易。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风险自负。我国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上述金融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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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得到法律和秩序的认可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财产属性。这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限于民法领域,也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这是基于法律秩序统一的必然结论。

法律具有引导和预测功能,引导公民自觉选择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范存在严重矛盾,公民就会不知所措。因此,统一成为法律规范构建的社会秩序的内在要求。 “所谓法律秩序的统一,是指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领域所构成的法律秩序之间不存在矛盾。更确切地说,这些个别法律领域之间不应该存在矛盾。 ,相互矛盾的解释。例如,在一个法律领域被认为是合法的,在另一法律领域不能被认为是非法和禁止的,或者相反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在法律的统一下各部门法律的违法判断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协调统一。虽然不同法域对违法行为有各自的判断自主权,但各部门的法律在行为指导上大体一致,原则上不能自相矛盾,应按照一般法和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解决。法律秩序统一原则,“当我们不能将社会生活的事实纳入现有法律规范时,可以从制度统一的角度‘宣告’新的法律规范。”

具体到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财产,但刑法的规范性指引与其他部门法律应该是一致的。既然民法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法律地位,刑法当然应该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列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刑法第92条(四))为现行刑法规定未涵盖的财产种类留有“其他财产”适用的空间,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财产被纳入“其他财产”。 “财产”的清单不超出刑法中“财产”一词的范围。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刑法承认其“财产”地位。违禁品,无非是承认了受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

(二)侵害财产罪刑事救济的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路径。

(1)不能归咎于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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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者通过网络手段盗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如盗取比特币钱包地址和私钥将比特币从他人钱包转移到自己钱包等),比特币被认定为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评价是以存储和表示代替物质,忽视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特征和功能,容易导致罪刑不兼容。

在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中,被告人最终直接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往往不是通过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网络或登录他人的账户获得,而是通过受害人的交付获得。在逐步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即使被告人实施了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手段,也不能涵盖整个犯罪目的的评估,也不符合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犯财产罪的合理性

以本案为例,刘某某获得比特币将通过受害人单位的交付实现,而不是通过入侵对方账户等类似技术手段直接获得,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次,被告人虽然先入侵了受害单位的网络系统,但利用该系统窃取系统内的用户信息,然后用被盗信息敲诈比特币的行为应单独评估,与计算机犯罪不可比。结合。这个时候,如果你还坚持认为比特币是数据而不是财产,就无法规范这种行为。此外,受害人的交付必须要求他花费特定的财产,财产权当然会受到侵犯。

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货币的内部流通圈越来越成熟,交易体系越来越完善,它的重要地位可能会越来越突出,以它为对象和目标的犯罪行为也可能猖獗。仍然否认比特币的财产价值,无异于间接为犯罪分子滋生犯罪开辟了法外之地,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刑法规定的财产范围,不仅不违反法定罪刑原则,也不超出国家预测的可能性。这是法律的意义,也是时代的需要。承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然后按照侵占财产的思想对其进行规范,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构成牵连犯罪,虚构的,如果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作为一种手段或同时入侵受害者的计算机系统。竞合等犯罪数量问题公司买卖比特币违法吗,可以在现有刑法术语的含义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

(三)比特币财产价值量化路径

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困难的,但并非不可能。首先,在价格参考方面,虽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中国已经被取缔,但各种货币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相应的大型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参考。区块链行业有很多知名的大型交易所,如亚洲火币、币安、OKEX、欧洲kraken、bitstamp、HitBTC、美国coinbase、Poloniex、bittrex等)完成币币交易。除交易所外,coinmarketcap、MYTOKEN、飞小号等网站的数字货币价格均为各交易所交易量和实时交易价格加权平均得出的结果。但鉴于虚拟货币市场的特殊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时间段的市场价格,有不同的结论。由于缺乏操作指导标准,目前在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以下方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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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价格是基于受害者的直接损失。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潘某某以对受害人进行网络攻击威胁勒索比特币案时,被害人被迫购买比特币时实际花费的总价被拿走了作为被告人潘峰的犯罪数额。

其次,定价基于被告出售的赃物数量。 2016年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吴某某远程盗取被害人投资平台账户密码并进行篡改后,盗取被害人持有的70多枚比特币并张贴他们在“火币网”上。 “交易平台被卖20万多元,法院以被告人出售比特币的价格作为犯罪数额。

三、中间价法。 2019年2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敲诈他人比特币案时采用了这种方式。 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多次企图勒索他人比特币,但司法机关通过查询被告人行为开始至结束的三个月内的平均市场价格并进行折算,确定了犯罪数额。成人民币。主张中间价法的观点也认为,在比特币被盗案件中,由于比特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被盗当天的比特币市场价格很可能处于极高峰值或非常低的峰值,这是无法避免的。如果被告被判过重或过轻,应以中间价为基准,以缓解比特币峰值价格造成的上下差异。

第四,最低价法。即根据事件发生时间段内不同地区不同大型交易平台上币种的最低交易价格进行识别。办案机构在确定刘某某在本案中敲诈勒索的比特币和门罗币的财产价值时,考虑到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询问前后天数。事件。比特币和门罗币在上述知名大型交易所和数字货币排名网站coinmarketcap.com在欧美三个地区的交易价格从最低交易价格中选出,然后按照最高价格折算涉案期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比特币和门罗币的人民币价值。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比特币的特殊性,上述不同的价值确定方法可能各有千秋,但任何单一的方法都不全面。通过归纳和借鉴,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比特币的价值判断,即案件中的犯罪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方案:

首先,对于盗窃案件,基于司法实践中现有的被盗财物价值认定方法,该方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因此可以参考现有的盗窃罪额认定思路。

其次,对于已完成的诈骗、敲诈勒索案件,可以确定受害人的损失,即受害人购买比特币所支付的费用或比特币被转移占用当日的市场价格中位数。

第三,对于诈骗、敲诈勒索未遂案件,由于受害人没有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且比特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兼顾案件质量和效率,根据犯罪期间市场的最低价格确定。

确实,上述方案只是基于现有运营经验的一个粗略模型,或者说它并不能完全解决比特币价值确定过程中将面临的其他复杂问题。虚拟货币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合理识别可能需要专家、技术人员、价格识别机构等力量共同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指导标准来提供方向。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没有统一的价值认定机制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应尽量参考不同地区大型交易平台的价格和网站实时查询价格,进行横向比较,不考虑价格。市场价格的时间段。 ,避免参考渠道单一导致定价偏颇。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连续性、市场变化、被害人损害、被告人出售赃物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犯罪数额。